一、才博咨詢關于事業合伙人的理解(咨詢案例)
一>.事業合伙人制度
事業合伙人制度是一種類合伙人的企業管理機制制度。但不同于合伙人制度,事業合伙人制度包括三個部分,第一是合伙人持股計劃;第二是事業跟投計劃,這是向投行和美國合作企業學來的制度;第三是事件合伙人管理,轉變成扁平化的架構而非科層結構。
二>.事業合伙人制的闡述
事實上,事業合伙制并非是一個新事物,它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兩種企業形態之一。除了合伙制以外,另一種企業最基本的形態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合伙制最早起源于古羅馬時代,早在古羅馬時期,我們就可以找到合伙制的縮影。到中世紀時期,這種契約就已經比較成熟,也形成了有限合伙人的雛形。在現代社會中,大量的以知識型為主的企業如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都實行這種制度。而在中國目前的經營、信托領域,大家對一般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這些概念都很熟悉,領先企業如華為、阿里巴巴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嘗試這種合伙人或類合伙人模式。因此,事業合作人機制其實并非是一個新鮮事物。
三>.事業合伙人制的機制
事業合伙人機制的核心原理與信托機制類似。從企業的收益分配方式可以看到,股東和合伙人共享了企業的收益。如果一個企業能達到一定的高收益水平,事實上他也可以很容易的在資本市場上購買到比他現有股東更便宜的資本,如果這時股東不同意進行這樣的分配,這些合伙人將可能選擇自己創業。
四>.事業合伙人制的實施要素
第一,企業知識是否掌握在個人手中?即知識個體性。舉一個反例--富士康,由于富士康的所有知識都濃縮在它的生產線上,工人只需按照規則進行非常簡單的操作,因此,富士康的工人不僅不需要創造力,更不能有創造力。對于這類企業而言,他們建立合伙人機制是沒有意義也沒有必要的。
第二,股權分散性。如果一個股權高度集中的企業的員工意識到這種制度的存在,那么,企業最卓越的那個員工一定會去投靠一個實行這種制度的企業,或者選擇自己出去創業,拋棄他的股東。
第三,企業業務的封裝性。例如,可以將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分成一個個的案子,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分成一個個的審計,與這些單位類似的公司就特別適合推行這種制度。然而,比如像全員持股的華為,它任何一項業務的參與人數眾多,合伙份額既無法通過第三方計算來確定,也無法通過內部博弈談判來解決,因此它無法推行合伙人制度。
總之,一個企業要推行合伙人制度就必須滿足這三個條件,即知識個體性、股權分散性、業務封裝性。
四>.事業合伙人
就事業合伙人而言,他是職業經理人的升級版。即使是職業經理人制度也存在職業經理人承擔風險和失敗后果不足的問題,所以需要建立一個共擔的制度,讓職業經理人與股東真正共同分擔風險和承受失敗的后果,也就是說,讓企業的管理者變成比股東更劣后的收益分配人。
總之,事業合伙人機制包括三個部分,即:第一是合伙人持股計劃;第二是事業跟投計劃,這是向投行和美國合作企業學來的制度;第三是事件合伙人管理,轉變成扁平化的架構而非科層結構。
二、才博咨詢關于事業合伙人規劃實踐性案例分享--框架(咨詢案例)
三、才博咨詢關于企事業合伙人規劃更多咨詢案例:
詳見才博咨詢官網“案例中心”相關內容,或聯系我們溝通了解!
四、如有關于事業合伙人規劃的任何問題或需企業管理現狀免費診斷,請來電或加微信交流溝通!